被驳回:杭绍城际业主(建设管理单位)投诉万绣路车辆基地电梯设备中标候选人

被驳回:杭绍城际业主(建设管理单位)投诉万绣路车辆基地电梯设备中标候选人
2020年03月31日 22:54 轨道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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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杭绍城际业主(建设管理单位)投诉万绣路车辆基地电梯设备中标候选人

  • 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万绣路车辆基地电梯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领先国际贸易中心A楼

    法定代表人:徐永祥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第三人: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蓝海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陈雪梅

    在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万绣路车辆基地电梯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E3300000001000445125001)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于2019年12月30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通过查阅招标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致函中标候选人和被投诉人协助调查等方式,现履行完毕本案调查及相关程序。

    投诉事项及主张:投诉人反映,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共提供了温州水上旅游服务基地(万豪酒店)、台州医院新院和台州市中央商务区金融大厦3个项目业绩,业绩得分为满分3分,但台州医院新院和台州市中央商务区金融大厦这2个项目的业绩合同中未体现具体的电梯速度、载重等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并提供了向中标候选人发出的通知函,中标候选人的回复函作为证据。

    投诉人主张复评。

    被投诉人申辩:评审中,评审专家对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台州医院新院区和台州市中央商务区开投金融大厦未标明速度参数提出过异议,评标委员会向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发出过澄清函,但未得到回复。讨论中有专家提出日立品牌的规格型号中就有速度参数,且其命名规则是按分钟表示速度,并进行了换算,结果表明有异议的两个项目的速度参数符合招标文件速度不低于2.5m/s的要求,大家一致同意该意见。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次评标是公平公正的。

    第三人陈述: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和2月3日分别书面回函陈述。1月6日回函称:温州水上旅游服务基地和台州医院新院的合同业绩是有注明电梯的载重和速度的,在投标文件的合同技术规格里,开投的合同业绩因工作疏忽,把一份没有注明载重和速度的合同复印件放入了本次项目的投标文件内。2月3日回函中称:投标文件中提供的3个业绩合同,温州市水上旅游服务基地(万豪酒店)的技术规格中有体现电梯载重量及速度,符合招标公告资格要求,另外两个合同没有明确体现。

    2.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1月20日陈述: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中载重是明确的,载重后面的数据应该是速度,但不是很肯定。后表示询问过公司负责做标书的人,投标文件提供的3个业绩有载重,但速度没有明确。

    现查明:(一)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经浙发改交通〔2016〕109号文同意建设,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电梯设备采购万绣路车辆基地电梯设备采购项目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12月24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参与投标,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19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对资格业绩的要求为:拟投标乘客电梯品牌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个金额700万元及以上含有速度不低于2.5m/s乘客电梯的公共建筑供货项目(证明材料:合同,其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对投标人业绩评分要求为:拟投标乘客电梯品牌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700万元及以上的含有速度不低于2.5m/s乘客电梯的公共建筑供货项目,每个业绩得1.0分,本项最高得3分。资格条件中的业绩可以参与计分。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其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原件备查。

    (三)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业绩分别为温州市水上旅游服务基地(万豪酒店)、台州医院新院区项目和台州市中央商务区开投金融大厦,其将3个项目既作为资格业绩,同时作为打分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等。经仔细核对投标文件,温州市水上旅游服务基地(万豪酒店)买卖合同中的技术规格表中标明了不同电梯型号的载重量、速度等参数。

    (四)评标报告显示,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3个资格业绩均通过审查,业绩分为3分,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1名。

    (五)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回函证实,规格型号命名规则为企业自主行为,日立品牌电梯规格型号中包含了该型号电梯的重要技术参数。如HCA-1600-CO240:HCA代表电梯型号为高速电梯,1600表示额定载重量1600KG,CO代表开门方向为中分,240表示额定速度为4.0m/s。

    (六)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回函并提供了MCA和HCA产品的试验报告、试验证书和样本。在MCA型样本第14页MCA井道尺寸和支反力表中表明电梯型号中含有额定载重量和速度等参数;在HCA型样本第38页型规格范围表中表明电梯型号中包含载重量和速度等参数。

    综上,日立电梯是根据其载重量、速度等参数命名其型号的,同一个电梯品牌只有一种命名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根据电梯型号评判其载重量、速度等参数,并未违反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约定。

    本机关认为:由招标人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和评标的依据。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利用自身储备的行业专业知识对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未超越招标文件的约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之规定,投诉反映评标委员会存在评标错误缺乏事实根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局令第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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