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一分公司被罚:又是维保问题!

蒂升电梯一分公司被罚:又是维保问题!
2024年06月27日 08:58 电梯品牌资讯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与桐乡市皮肤病防治院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约定对桐乡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大楼大厅内两台曳引驱动载客电梯(北侧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浙F21108(18),设备代码:31103304832016100013;南侧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浙F21107(18);设备代码:31103304832016100012)以每年13200元的价格提供维保服务。还查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根据维保记录,当事人于2024年04月02日、04月16日、04月30日,对桐乡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大楼大厅的两台曳引驱动载客电梯提供了维护保养服务。对于当事人2024年04月16日的维保服务,桐乡市皮肤病防治院后勤管理科工作人员称,当事人员工X某当日约9时40分时向其提供了维保记录。经与当日监控录像核对,X某当日9时55分22秒进入该院门诊大楼六楼水泵房,10时50分05秒离开,期间未打开位于六楼水泵房的设备代码为31103304832016100013的电梯控制柜门,未见维保工作迹象,11时02分离开门诊大楼,当日未返回门诊大楼。综上,当事人仅填写了上述两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未如实进行维护保养。双方维保合同约定电梯维保费用为每年13200元的费用提供25次的维保服务,折合每次日常维保费用为528元,故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认定为52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28元;罚款1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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