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230余万元!某水泥公司偷税案例

被罚230余万元!某水泥公司偷税案例
2024年07月03日 19:09 用户6390435093

一、 增值税

(一) 账务取得收入未报税

1.2014年至2019年3月,你公司账外取得销售水泥含税收入(包括水泥销售预收款、其他个人销售水泥款、零星小包装水泥销售款)合计29,039,936.76元,扣除已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收入22,078,417.42元,其余6,961,519.34元含税收入未申报,少计货物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1,004,824.80元。

(二) 介绍费未报税

2.2014年至2019年3月,你公司账外取得的按约定比例向个人运输队收取的运输业务介绍费含税收入10,679,155.66元(其中2016年5月营改增之后含税收入为6,789,287.36元),取得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零星运费含税收入215,751.77元,少计中介咨询和陆上运输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405,473.16元。

(三) 重复计成本多扣进项

3.2014年至2019年3月,你公司取得自备车辆代管人向税务部门代开的运费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2,508,448.93元,税额合计375,253.47元,并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鉴于你公司的自备车辆发生的费用已在你公司成本中列支,取得的运输发票属于重复多计成本,且在列支成本后将款项转到账外,你公司多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75,253.47元。

(四) 账外柴油销售未报税

4.2014年至2019年3月,你公司账外取得销售给外部车辆柴油含税收入3,030,769.93元;取得外企业运输船只、车辆支付的水费含税收入45,850.00元;取得处理废旧物资销售含税收入326,010.00元,合计含税收入3,402,629.93元未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481,136.44元。

(五) 开票服务费未报税

5.2014年至2019年3月,你公司与部分购货方约定,对需要开具发票的,依开票税款的一定比例另外收取费用,并直接或通过运输车辆的个人汇入账外户头,合计取得含税收入966,646.61元未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129,425.28元。

(六) 原材料收入转到账外

6.2014年至2019年3月,你公司转让原材料取得收入1,179,940.60元转至账外户头,未申报原材料转让收入,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162,750.43元。

(七) 搬运费、汇票手续费未报税

7.2014年至2019年3月,你公司账外取得名为“背桶费”的装卸搬运费用、购买他人承兑汇票收取的非金融机构手续费等零星收入,合计含税金额31,568元,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1,786.87元。

(八) 少报增值税248万

综上1-7项,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2014年至2019年3月份共少缴增值税2,479,515.79元。

其中:所属2014年少缴增值税349,897.93元,2015年少缴增值税273,258.17元,2016年少缴增值税435,079.57元,2017年少缴增值税562,406.45元,2018年少缴增值税418,382.62元,2019年1至3月少缴增值税440,491.06元。少缴增值税已构成偷税。

二、 营业税

营业税2014年至2016年4月,你公司账外取得运输业务介绍费3,889,868.3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194,493.42元。其中:所属2014年少缴营业税12,299.64元,所属2015年少缴营业税114,626.95元,所属2016年1-4月份少缴营业税67,566.83元。少缴营业税已构成偷税。

三、 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2014年至2019年3月,你公司少缴增值税2,479,515.79元、营业税194,493.42元,所涉城市建设维护税少缴共计187,180.64元,其中:所属2014年少缴25,353.83元,所属2015年少缴27,151.96元,所属2016年少缴35,185.25元,所属2017年少缴39,368.45元,所属2018年少缴29,286.78元,所属2019年1至3月少缴30,834.3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已构成偷税。

四、 企业所得税

(一) 账外收入调整

1.2014年至2017年(由于立案检查时未到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因此2018、2019年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由你公司自行调整,下同),你公司账外取得销售水泥含税收入23,826,895.61元,扣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17,628,799.22元已并计收入外,其余含税收入6,198,096.39元未并计收入,少计应税收入5,297,518.28元。

其中:2014年少计1,495,953.01元,2015年少计1,287,747.31元,2016年少计1,229,637.16元,2017年少计1,284,180.80元。

(二) 不申报运输服务费

2.2014年至2017年,你公司账外取得运输业务介绍费含税收入9,983,969.86元,取得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零星运费含税收入165,793.35元,少计应税收入共计9,788,384.09元。其中:2014年少计246,299.11元,2015年少计2,312,674.04元,2016年少计2,847,540.95元,2017年少计4,381,870.00元。

(三) 重复列支扣除项目

3.2017年,你公司重复列支自备车辆为本单位运输的费用2,493,320.00元,且所列费用对应款项转至账外,多计可税前扣除支出2,420,699.03元。

(四) 卖水、卖油、卖废品未确认收入

4.2014年至2017年,你公司账外取得柴油销售、自来水销售、废旧物资处理含税收入合计1,552,881.93元,少计应税收入1,328,636.70元。其中2014年少计397,766.59元,2015年少计265,892.71元,2016少计年241,438.68元,2017年少计423,538.73元。

(五) 水泥价外收入未确认收入

5.2014年至2017年,你公司账外取得销售水泥价外含税收入427,977.24元,少计应税收入367,945.42元。其中2014年少计169,223.93元,2015年少计43,872.82元,2016年少计15,499.23元,2017年少计139,349.43元。

(六) 原材料赔偿款直接转到其他账户

6.2017年,你公司收到原材料赔偿收入合计2,514,720.74元直接转至账外户头,少计应税收入2,514,720.74元。

(七) 劳务费、手续费收入未确认

7.2014年至2017年,你公司账外取得背桶劳务费、为他人承兑汇票收取的非金融机构手续费等零星收入,合计含税金额31,568元,少计应税收入29,781.13元。其中2014年少计1,745.28元,2015年少计1,981.13元,2016年少计754.72元,2017年少计25,300元。

(八) 对方赔款未确认收入

8.2014年至2016年,你公司账外赔款、罚款收入8,722.40元,少计应税收入8,722.40元。其中2014年少计150元,2015年少计6,072.40元,2016年少计2,500元。

(九) 社保挂靠费收入未确认

9.2014年至2017年,你公司收回的为社保挂靠人员及你公司员工缴纳的工资社保、职工个人负担的旅游费等合计290,373.66元,直接转至账外户头,未作冲减成本处理,多计可税前扣除支出290,373.66元。其中2014年多计43,200.00元,2015年多计101,998.98元,2016年多计61,854.76元,2017年多计83,319.92元。

(十) 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90万

上述1-9项少计应税收入、多计税前扣除涉及年度企业所得税,经计算调整:

2014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11,137.91元;同时根据检查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787,041.65元(账外列支的工资薪金支出及可增加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1,369,137.18元,账外支付的利息支出3,298,591.00元,本次检查拟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19,313.47元)。

年度企业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949,995.45元,检查调整后所得-525,908.28元,应纳税所得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4,059,676.39元。

2015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918,240.41元;同时根据检查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67,202.12元(账外列支的工资薪金及可增加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1,051,251.22元,账外支付的利息支出2,792,512.00元,本次检查拟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23,438.90元)。

年度企业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077,607.86元,检查调整后所得928,646.14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928,646.14元,应纳税所得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3,131,030.25元。

2016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337,370.74元,同时根据检查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328,156.86元(账外列支的工资薪金及可增加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251,649.78元,账外支付的利息支出3,892,095.00元,本次检查拟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84,412.08元)。年度企业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451,361.73元,检查调整后所得1,460,575.61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460,575.61元,应纳税所得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1,670,454.64元。

2017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189,658.73元,同时根据检查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154,552.53元(账外列支的工资薪金及可增加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734,180.08元,账外支付的利息支出4,299,344.00元,本次检查拟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21,028.45元)。年度企业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5,316,547.87元,检查调整后所得11,351,654.07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670,454.64元,应纳税所得额9,681,199.43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420,299.86元,已申报缴纳1,329,136.97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91,187.89元。

你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091,187.89元,已构成偷税。

五、 个人所得税

(一) 未代扣代缴劳务费

1.2014年至2018年,你公司账外支付雇佣戴某、姚某等小包装工劳务费,应扣未扣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125,440.09元。其中:所属2014年应扣未扣23,863.42元,2015年应扣未扣30,460.18元,2016年应扣未扣37,502.12元,2017年应扣未扣26,305.28元,2018年应扣未扣7,309.09元。

(二) 分红未代扣代缴

2.2018年2月,你公司账外向股东沈建X、盛忠X、沈建A、沈建Q支付红利,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代缴个人所得税630,000元。

(三) 支付利息未代扣代缴

3.2014年至2019年3月,你公司账内账外向债权人支付借款利息,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6,019,613.12元,其中:2014年应扣未扣806,903.52元,2015年应扣未扣656,826.60元,2016年应扣未扣808,903.80元,2017年应扣未扣695,779.80元,2018年应扣未扣1,540,310.40元,2019年1至3月应扣未扣1,510,889.00元。

(四) 过节费等福利未申报个税

4.2014年至2018年,你公司向员工发放过节费等福利未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少代扣个人所得税,账外向员工发放工资、奖金、补贴等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合计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850,109.88元,其中:2014年应扣未扣287,015.83元,2015年应扣未扣242,250.54元,2016年应扣未扣46,798.81元,2017年应扣未扣195,963.46元,2018年应扣未扣78,081.24元。

(五) 应扣未扣个税765万

综上1-4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625,163.09元。

其中:2014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17,782.77元,2015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929,537.32元,2016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93,204.73元,2017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918,048.54元,2018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255,700.73元,2019年1-3月份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510,889.00元。

六、 罚款237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2,479,515.79元、营业税194,493.42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87,180.64元、企业所得税1,091,162.89元的各百分之六十罚款,计金额2,371,411.64元。

来源:董垒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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